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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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二、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三、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
3.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
4.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