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解除限售期部分激励
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能达到 100%解锁标准,及部分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10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同时,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
对本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四、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及相关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槐 魏志华 吴翀
叶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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