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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员挪用购墓款22万元获刑
公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竟然挪用购墓款2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4月21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旌德县纪委监委干部、宣城移动公司和旌德移动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旌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干警到庭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被旌德县民政局聘用为南长岭公墓凤形山墓区管理处管理员,每月领取工资1000元,负责对墓区进行日常管理及墓穴销售。2014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周某某收取购墓款及管理费共计22万元未上交,均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款项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
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受旌德县民政局聘用担任南长岭公墓凤形山墓区管理处管理员,负责对墓区进行日常管理及墓穴销售,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涉案款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戴志美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